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3.
ISO 16779-2015 感官分析 食品保质期的评估(测定和验证)
在规定的存储条件下,所估计周期的截止日期,过了这个截止日期,产品可能不具备通常期望的质量属性(安全食用期,在此日期之后产品不宜被视为可销售)
4.
T/CNFIA 001-2017 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标准文件下载
食品在既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贮存环境参数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 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7.
T/CNFIA 001-2017 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
3 通用要求
3.1 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确定,食品经营企业应遵循食品生产企业确定的保质期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保质期内,食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系列。
3.2 保质期应根据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学性质,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车间环境条件,预期的使用方式和货架方式,贮存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或贮存环境参数不同的食品,可规定不同的保质期。
3.3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保质期确定程序,科学确定食品的保质期。*鼓励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验证。*
3.4 保质期的确定和验证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食品、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基本信息,保质期确定和验证方法,判定标准,试验情况,相关数据和分析过程以及结论等信息。
3.5 可规定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生产推荐使用期。